广州民事律师介入下,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主动与原告达成调解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汪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沈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1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114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2019年1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7000元,且原告在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承诺在收到借款后的一个月内连同第一笔借款一起偿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仍然未按约偿还。为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补写一份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400元(大写:叁万捌仟肆佰元整),其中现金借款11400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元整),银行转账方式借款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利息共107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2019年4月30日归还本息,同时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借条出具后,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17日分两次共计归还13000元,尚欠本金2647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绝履行还款,原告故诉诸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647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852.9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52.9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共欠原告多少欠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沈某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10月25日止,被告沈某尚欠原告汪某本案借款本金26470元。被告沈某具体还款方案如下:
第一期:被告沈某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汪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
第二期:被告沈某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汪某归还借款本金16470元。
二、受理费收取共计101.61元(原告汪某已预交),由原告汪某自愿负担。
三、原告汪某指定被告沈某将上述第一项款项汇入原告汪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沈某若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双方之间本案的债权、债务均了结,互不追究责任;被告沈某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中义务的,则原告汪某有权要求以尚未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26日起向被告沈某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有权就尚欠第一项款项全额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114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后被告又向原告借了一笔借款,为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由于被告始终没有清偿债务,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积极与被告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分期偿还所欠借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008号档案编写】